申请人:陕西嘉润康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3864号“ZY 真姿臻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4377号“智又盈传播顾问ZY”商标、第9665141号“ZY”商标、第10195231号“洲悦ZHOUYUE INDUSTRIAL GROUP ZY”商标、第16100305号“ZY”商标、第16833364号“紫君阁ZY”商标、第17759841号“Z&Y”商标、第21387332号“ZY”商标、第22397418号“名品ZY”商标、第29917340号“宅易配ZY”商标、第38417271号“CYNTHIAZ&Y 755”商标、第40462610号“ZY 贞言”商标、第44060770号“ZY 知忧”商标、第65201817号“Z&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整体外观、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部分引证商标已共存,按相同审查标准,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注册信息、产品质检报告、委托生产协议、面膜等产品介绍、线上商城链接及图片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我局于2022年对引证商标十三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十三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三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八至十二在文字构成、表达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二、四、六、七,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