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永军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4002号“良久团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15510139号“良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4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第63537206号“良久甄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核定服务为寻找赞助。
3、我局于2022年对第64809693号“良久烧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引证商标三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