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65475号“FERREIRA DE SA LUXURY RUG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ERREIRA DE SA LUXURY RUGS G1665475

阅读:134115 2023-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TAPEÇARIAS FERREIRA DE SÁ, S.A.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5475号“FERREIRA DE SA LUXURY RU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中“LUX…

  申请人:TAPEÇARIAS FERREIRA DE SÁ, S.A.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5475号“FERREIRA DE SA LUXURY RU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中“LUXURY RUGS”的专用权,且该部分含义为“华贵、奢华的毯子”,具有描述性。申请商标中的“RUGS”具有多重含义,含义可以覆盖指定复审商品,且与复审商品具有交叉的含义。中国消费者不会看到“RUGS”就认为只能用于小地毯,而非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不致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4类商品、2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RUGS”一词,该词汇含义为“地毯”,使用在第27类地毯商品上,不会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使用在第24类、第27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容易造成对商品种类或其他特点的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中“LUXURY RUGS”的专用权于法无据,且相关公众仍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重要识别和组成部分,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除地毯以外的商品上获准在我国领土延伸予以核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商品、第27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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