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富莱兴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星(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23773号“富莱兴FULA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品牌,具备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654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照片电子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