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洛嘉化妆品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纷迷娜依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接收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号天元港中心座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7日对第23341214号“BRUNELLA GORI FEMINAE FF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4282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为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模仿了多件申请人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商标的注册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布鲁尼亚格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98期(2020年6月7日)《商标公告》上,后经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BRUNELLA GORI FEMINAE FF及图”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