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斯风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创意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64402号“OCEANSAP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04548号“OCEAN APART”商标、国际注册第1637641号“OCEANSAPART”商标现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