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极沣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385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14023号“PROTEMP及图”商标、第22732253号“PROTE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状态查询信息;例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撤销,但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医用冰袋;理疗设备”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