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稔(山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信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7287号“蕃小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46598号“贝氏云雾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