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特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5182号“FLEXR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3193718号“FlexRan”商标、第33201999号“FlexOR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合作伙伴,且已就引证商标一、二的共存/转让进行磋商,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及U盘):关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公司和产品以及与申请人的介绍;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行业排名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仍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