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609317号“恒天家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恒天家办 65609317

阅读:119488 2023-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恒天睿信家族办公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汇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9317号“恒天家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9088号“恒天高科FOREVERSKY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青岛恒天睿信家族办公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汇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9317号“恒天家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9088号“恒天高科FOREVERSKY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29205号“天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均不会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的事实。为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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