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大精准营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3327号“优美达 TF08-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90170号“美达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二、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医用的营养糖果、维生素软糖”商品项目上的申请,放弃其余项目,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07351号“美达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三、申请人在第5类相同或类似商品项目上已注册多件“优美达”系列商标,申请人拥有“优美达”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已有商标基础上的扩大申请和延伸保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备独立区分来源的功能,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裁定;产品销售、宣传推广相关资料;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3695号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仅保留申请商标在“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医用的营养糖果、维生素软糖”商品项目上的申请,放弃其余项目,故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医用的营养糖果、维生素软糖”三项商品(以下统称复审商品),在营养补充剂等其余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医用营养品一项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在人用药;药物饮料;药用胶囊;医药制剂;药用化学制剂;医用化学制剂;原料药;眼药水;消毒剂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药物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