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唯方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联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71768号《关于第56172468号“XFO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907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3)京行终196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决定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975206号“沁音 XS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计算机周边设备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第49130972号“XF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决定在用于测试印刷电路板的测试装置以外的商品上予以驳回。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周边设备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