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露安适 27886181

阅读:149895 2020-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卡森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明桃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森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明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886181号“露安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卡森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明桃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森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明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886181号“露安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露安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米饭、谷类制品、米粉(粉状)、面条、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挂面、烹饪食品用增稠剂、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86440号“露安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肥皂、浴液”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17976号“露安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尿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86181号“露安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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