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菊花
委托代理人: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马春阳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9日对第58685936号“杨记·小辣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钟山区小辣雍烙锅店(以下简称“小辣雍”)最早成立于1990年,历经肖松、申请人三代人不断努力,凭借着自身良好经营和用心做好产品的信念,历时30余年,“小辣雍”终于在烙锅行业闯下了鼎鼎大名,无数顾客慕名而来,六盘水市工商局也给予小辣雍凉都美食的称号。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5363762号“烙 小辣雍 XIAOLAY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上。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行为存在恶意竞争,利用申请人品牌影响力,获得不当利益的情况。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身份信息;2、授权书;3、和解协议书;4、裁定书;5、转账电子凭证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32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肖松于2006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备办宴席;快餐馆;旅游房屋出租;酒吧;咖啡馆;茶馆”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引证商标所有人肖松已签署了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申请人使用其商标并进行维权等,故申请人具有援引引证商标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调整,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且未就在先权利事实进行举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综上,故对于申请人提起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