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053324号“凡尚朋堂 fanshangpengt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凡尚朋堂 fanshangpengtang 52053324

阅读:77637 2023-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尚朋堂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万邦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霞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1日对第52053324号“凡尚朋堂 fanshangpengt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除了注册申请人的“尚朋堂”擦边球“凡尚朋堂 fanshangpen…

  申请人:广东尚朋堂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万邦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霞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1日对第52053324号“凡尚朋堂 fanshangpengt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除了注册申请人的“尚朋堂”擦边球“凡尚朋堂 fanshangpengtang”外,还注册了金牌、美大、火星人、三星等众多知名品牌的擦边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申请人品牌知名度高,市场美誉度高,争议商标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的行为毫无诚信可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尚朋堂商标不但注册商标图样近似,类别和商品也几乎完全相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1年8月21日至2031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未援引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证据,尚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在中国大陆市场范围内经广泛宣传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一百余枚商标,其名下申请的多件商标与他人商标、品牌相近,例如“精致好太太”、“愿家乐”、“方带FAEOTIZE”、“卧三星”等。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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