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康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2253号“奔宝驿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26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领域及服务场所等存在差异,不至造成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奔宝驿站”与引证商标“奔宝BENBAO”文字构成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