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艺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69304号“YI 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41182号“YIE”商标、第46613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扬声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YI E”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