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785113号“BEHEUNOF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EHEUNOFR 41785113

阅读:66254 2023-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减字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绍兴新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41785113号“BEHEUNOF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789413号“BENEU…

  申请人:减字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绍兴新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41785113号“BEHEUNOF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789413号“BENEUNDER”商标、第40049203号“BU BENEU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大量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不具有正当商标使用目的,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投入使用不仅会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蕉下品牌介绍;2、蕉下线上商城;3、蕉下线下店铺;4、产品检验报告;5、经销合同; 6、2016-2010年度审计报告之业务收入(节选);7、2015-2022年品牌榜单证据;8、2020年度618电商节榜单;9、赵露思代言广告;10、2016-2010年度审计报告之广告费用(节选);11、2015年-2020年网络媒体对“蕉下”伞的报道;12、淘宝平台部分投诉记录;13、商标行政案件决定书;14、诉讼案件;15、和解案件;16、被申请人名下“屹然蕉下”天猫旗舰店;17、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淘宝产品页;18、知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帖子;19、申请人无效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案件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6月21日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伞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核定使用在伞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权益已获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评审。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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