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085477号“禧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禧酒 64085477

阅读:114708 2023-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邬家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停止受理)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85477号“禧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68019号“禧 酒”商标、第60678166号“禧酒”商标、第6854934号“喜酒喜…

  申请人:邬家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停止受理)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85477号“禧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68019号“禧 酒”商标、第60678166号“禧酒”商标、第6854934号“喜酒喜酒红双喜;1999”商标、第14118516号“千禧代”商标、第13273757号“喜酒 御双喜大喜酒小喜酒 1999”商标、第57996779号“禧 CHANDON”商标、第34983911号“喜酒1999 御双喜大喜酒小喜酒喜庆酒”商标、第63328841号“体面禧酒”商标、第63323790号“禧酒五二零”商标、第63328872号“禧酒一生一世”商标、第63334789号“禧酒一六八”商标、第63336582号“好世界禧酒”商标、第63336587号“面子禧酒”商标、第63336950号“禧酒一三一四”商标、第63346827号“名利双收禧酒”商标、第63350021号“荣誉庆功禧酒”商标、第63352430号“人丁财旺禧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八至十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注销;引证商标八至十七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所涉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八至十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七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薄荷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五、七是否被撤销及引证商标六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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