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罗巴克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振远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8日对第48076833号“椰泰火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622711号“椰泰”商标、第8486284号“椰泰 YE TAI及图”商标、第18493442号“椰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的摹仿、抄袭,具有明显“傍名牌”的恶意。被申请人名下注册有多件商标,存在抄袭、摹仿其他知名品牌的情况,其注册行为明显具有恶意。争议商标若得以核准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并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公司的营业登记信息;相关百度百科介绍;相关行业资质认证;相关商标注册信息;相关宣传使用材料;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商标的情况介绍;相关裁定书;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许可合同、销售合同、出库单、发票等材料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于2020年7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或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啤酒、无酒精柠檬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一、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椰泰火车”与引证商标一“椰泰”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