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82983号“KAIL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19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54246号“泰魏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176743号“HNZT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266210号“优能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其在构成元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