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702689号“SUPER BOW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UPER BOWL 50702689

阅读:61075 2023-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NFL资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齐天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4日对第50702689号“SUPER BOW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SUPER BOWL”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72623号…

  申请人:NFL资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齐天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4日对第50702689号“SUPER BOW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SUPER BOWL”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72623号“SUPER BOW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50702689号“SUPER BOW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被认定为安排和组织职业橄榄球赛事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SUPER BOWL”为申请人举办的橄榄冠军总决赛赛事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上述在先赛事的在先权益。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系出于不正当竞争及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安排和组织职业橄榄球赛事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及申请人网页截图;

  2、媒体报道材料;

  3、申请人官网商品销售信息及部分销售评价;

  4、在先裁定;

  5、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5日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手镯(首饰)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6年9月30日申请,于2009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职业橄榄球赛事等服务上。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国家橄榄球联盟资产公司于1997年2月26日申请,于1998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06年1月7日转让予申请人。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4、至本案审理时止,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诸如第40810233号“BALENTEENA”商标、第50721964号“CHAMPIONSHIP”商标等14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判断商标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SUPER BOWL”作为赛事名称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镯(首饰)等商品上其“SUPER BOWL”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将上述商品误认为来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关联,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镯(首饰)等商品其“SUPER BOWL”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并在先使用的“SUPER BOWL”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加之,根据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BALENTEENA”、“CHAMPIONSHIP”商标等10多件商标,上述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对此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

本文《关于第50702689号“SUPER BOW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UPER BOWL 5070268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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