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0536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6053690

阅读:124198 2023-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朱桂德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奕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536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商标,具有极强的商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27975号“棣洲DI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设计思路、构成要素及…

  申请人:朱桂德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奕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536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商标,具有极强的商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27975号“棣洲DI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设计思路、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且并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申请注册第11681202号“德力克DELIKE及图”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信息、产品及包装图片、购销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尔夫球的清洁机(高尔夫球运动用或高尔夫球场用)、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乒乓球台、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

本文《关于第660536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60536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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