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长足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长足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090628号“HO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工业机器人、金属加工机械、阀(机器部件)、滑轮、电动开窗器、电动开门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91756号“HORO”商标已因被驳回而无效,该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损害了异议人在先权利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90628号“HO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