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296540号“嵘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嵘创 42296540

阅读:90826 2023-06-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靖西荣创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嵘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7日对第42296540号“嵘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前身是成立于1995年的靖西精神疾病治疗所,申请人成立于2019年9月,是当地有一定知…

  申请人:靖西荣创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嵘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7日对第42296540号“嵘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前身是成立于1995年的靖西精神疾病治疗所,申请人成立于2019年9月,是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二、“荣创”商标为申请人一方所独创,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商标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荣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及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护理;美容服务;兽医辅助;园艺;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内容在《商标法》中均已得以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称其对“荣创”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商标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荣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该理由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调整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荣创”字号或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且该影响及于被申请人。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申请人罗列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在先申请注册商标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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