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建产业园管理(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1735号“沂蒙铁军YIMENG IRON AR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9951号“沂蒙铁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