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药集团动物保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6093号“国药动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中国医药集团下属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授权使用“国药”二字。申请商标具备了区分指定商品来源的功能,具备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荣誉资质、授权的商标注册证及营业执照证明、相关文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国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