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景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飞答汇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42494号“德盛福 微醺菜 始·明成化一四七九年 DESHENG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中除“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茶馆”以外的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13535号商标、第7833131号商标、第242255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不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182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茶馆”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网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茶馆”以外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动物寄养等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申请商标在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茶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