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顺合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85800号“SHTS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创意的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任何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认为该标志为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上海市队选拔赛即ShangHai(NOI) Team Selecting Contest的简称,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SHTSC”为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上海市队选拔赛即ShangHai(NOI) Team Selecting Contest的简称,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与之产生误认,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