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红九九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29597号“红九九 红九九食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会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两项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2878号“红运九九”商标、第13665595号“九九红”商标、第41832124A号“九九红润茶”商标、第26269319号“红明九九”商标、第18162778号“玖玖红JIUJIU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相关批复文件;行业协会推荐函。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会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两项服务,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已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寻找赞助”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