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勤可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3618号“卤小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26175号“卤小姐MISS LU”商标、第17550503号“包先生卤小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视为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生效。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