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缪舒雅 MIAOSHUYA 27798181

阅读:175903 2020-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聚龙企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熟本纯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聚龙企业(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熟本纯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7798181号“缪舒雅 MIAOSHU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聚龙企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熟本纯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聚龙企业(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熟本纯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7798181号“缪舒雅 MIAOSHU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缪舒雅 MIAOSHUYA”指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服装、内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8940号、第9137257号“舒雅”、第7683821号“舒雅铂雅”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男、女服装和童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商标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798181号“缪舒雅 MIAOSHUY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缪舒雅 MIAOSHUYA 277981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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