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迪萃(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瑞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星座传奇(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85979号“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78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03月04日至2022年03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1.洗发液;2.香皂;3.洁肤乳液;4.香精油;5.香料;6.化妆品;7.香水;8.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标有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在销售的相关信息。因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未交申请人质证,申请人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应案件需要,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销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委托加工合同、发票;销售发票、出库单;宣传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邮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7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香皂;洁肤乳液;香精油;香料;化妆品;香水;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 ;动物用化妆品;牙膏”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2020年复审商标在“牙膏”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并公告。2022年03月04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我局裁定在“1.洗发液;2.香皂;3.洁肤乳液;4.香精油;5.香料;6.化妆品;7.香水;8.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审理范围仅针对决定中维持注册的“1.洗发液;2.香皂;3.洁肤乳液;4.香精油;5.香料;6.化妆品;7.香水;8.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发票,未在指定期间内,我局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香精油;香水;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并有出库单、宣传册佐证。申请人认为发票、出库单不符合商业惯例,且数量极少,在无其他证据及理由的情况下,我局不予采信。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1.洗发液;2.香皂;3.洁肤乳液;4.香精油;5.香料;6.化妆品;7.香水;8.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与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的“香精油;香水;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洗发液;2.香皂;3.洁肤乳液;4.香精油;5.香料;6.化妆品;7.香水;8.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