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建波
异议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建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871584号“东北王老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北王老大”指定使用在第30类“饺子、麻花、肉馅饼”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80710号“王老吉及图”、第10482109号“王老吉 1828及图”、第12518510号“王老吉及图”、第10482170号“王老吉 1828”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加奶可可饮料、茶、糖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材料等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王老吉”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东北王老大”与该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区别显著,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易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71584号“东北王老大”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