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兰吉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森滨田松本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21628号“GNAR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4102号“粗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82890号“GNAR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3年5月27日第1841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据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