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普索服装商行
异议人星巴克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普索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889685号“特瓦那 TEWA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特瓦那 TEWANA”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爬山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97841号“TEAVANA”、第17097840号“特菀娜”、第17097837号“茶瓦纳”、第17097839号“茶瓦那”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裙(衣服)、T恤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89685号“特瓦那 TEWAN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