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渡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晴日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1日对第24830307号“渡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渡过”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渡过”公众号专栏作家,曾在上述公众号上发表文章,亦通过上述关系而了解申请人商标,进而抢注了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法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字号权以及申请人著作权。被申请人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在“渡过”公众号发表文章记录;
4、“渡过”公众号简介;
5、申请人关联企业营业执照;
6、《渡过》出版、销售证据;
7、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媒体报道材料;
8、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宣传材料;
9、公众号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获得的荣誉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并未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使用,争议商标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合作期间注册,且已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同意。被申请人已对争议商标进行长期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商标授权协议;
3、病例图片;
4、在先裁定等。
针对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该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心理专家服务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诚信原则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通过微信公众号、文章、书籍等方式在心理辅导等服务上已在先使用“渡过”标识,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同时,根据双方提交微信聊天截图可以证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最早在2015年即已相熟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聊天、微信公众号投稿等方式知晓了申请人“渡过”标识,双方存在合作关系,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通过上述合作关系在明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渡过”商标在心理辅导等服务上在先使用的情况下,依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成立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申请人字号在先使用在医院、心理专家服务等服务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同时,争议商标为简单的印刷体文字“渡过”,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畴,故未构成实质性相近,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