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日本动画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凯利融通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本动画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青岛凯利融通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563612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竞技手套、轮滑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交了异议人贝贝生活日记“图形”图样的商品宣传及销售使用证据复印件等,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表明:异议人“图形”美术作品设计形成时间为2013年,授权使用时间最早于2015年9月1日,其“图形”美术作品经异议人在先宣传使用已在国内外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日本与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异议人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异议人对“图形”美术作品拥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人有接触该“图形”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在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难为巧合,被异议人未就异议人上述在先权利予以反驳,故我局予以采信。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并构成对异议人具有独创性作品的抄袭和摹仿,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563612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