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亿祥云仓(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9964号“亿祥云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3089号“亿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当前有效注册的服务为“教育;幼儿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表演(演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当前有效注册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其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