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佳琦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37840号“嗨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的词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