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红军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39178号“方红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合理使用姓名权,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招牌、室内外陈设、店内物品、网络平台宣传、销售单据、商标注册证书、网站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红军”,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