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省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21398号“江西省歌舞剧院 JIANGXI SONG & DANCE THEA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江西省歌舞剧院创建于1957年11月,2000年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更名为江西省歌舞剧院,2012年5月文化体制改革后更名为江西省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商标含有“江西省”,仅代表将江西省这个区域,并不是作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而申请商标整体显著性部分在于图形,且中英文部分是申请人所属,中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00年由江西省委、省政府批准更名为“江西省歌舞剧院”的文件;2、江西省歌舞剧院及参演剧目所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3、江西省歌舞剧院在抖音、哔哩哔哩、微信公众号等网上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强于地名“江西”的含义,申请商标整体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江西省歌舞剧院JIANGXI SONG&DANCE THEATER及图”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用作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