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霍丁格必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66829号“EMPOWER THE INNOVATO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无固定含义,与任何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无关,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申请商标通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领域取得较高知名度。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的“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