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阳市昌德制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78109号“山禾足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7737号“山禾集团SHAN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925389号“山禾文创SHANHEWENC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性较强的“山禾”,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