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起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2302号“起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70324号“起点中文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70348号“起点读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787718号“新起点Xinqi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281863号“起点读书 读书在起点 创作无极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灯、汽车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