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宜民邻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81819号“绿立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64342号“绿立方GREEN CUB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运;运输;物流运输;商品包装;贮藏;仓库出租;包裹投递”服务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停车场服务”等其余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