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421188号“茅台 KWEICHOW MOUT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茅台 KWEICHOW MOUTAI 64421188

阅读:116287 2023-07-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1188号“茅台 KWEICHOW MOUT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著名的特大型白酒生产企业,其生产的“茅台”系列酒享有世界性的声誉,“茅台”也是广…

  申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1188号“茅台 KWEICHOW MOUT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著名的特大型白酒生产企业,其生产的“茅台”系列酒享有世界性的声誉,“茅台”也是广泛注册和长期使用的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茅台KWEICHOW MOUTAI”基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贵州茅台KWEICHOW MOUTAI”、“KWEICHOWMOUTAI”商标申请注册,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申请商标“茅台KWEICHOW MOUTAI”中,“KWEICHOW”并非“贵州省”的官方对应翻译,且“KWEICHOW”并非单独使用,而是与“MOUTAI”组合使用,因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人“茅台”商标的注册清单及商标档案、申请人“茅台”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的证书、申请人“KWEICHOWMOUTAI”系列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茅台”及英文“ KWEICHOW MOUTAI”构成,其中“KWEICHOW”并非为“贵州”的官方对应翻译,且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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