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原康裕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97492号“Maison MIHARA YASUHI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32717号“MiharaYasuhiro”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57101号“sigikid及图”商标在呼叫、标识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