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5921号“唯商通 VP.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09481号“唯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14071号“V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566400号“VIP IONE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995976号“VP-COM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410134号“VIP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