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原县兴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16028号“四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56744号“四源居 熟食及图”商标、第4556450号“四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鱼(非活);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非活);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